1. <tbody id="y0n05"><nobr id="y0n05"><input id="y0n05"></input></nobr></tbody><strong id="y0n05"><acronym id="y0n05"></acronym></strong>

          1. 合同效力

            啊南 1079閱讀 2020.10.13

            【導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那么合同效力怎么認定?合同效力認定標準是什么呢?

            合同效力有哪幾種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哪里
            1、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又表現在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即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合同履行當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同時當事人還有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
            另一方面,依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或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違反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依法將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一、合同條款效力認定如下:
            1、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是否為意思表示真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合同條款有無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4、合同條款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二、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合同法總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具有規定的任一情形時為無效。但下列情形,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事由:
            1、合同條款不完備。關于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法并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仍沿用經濟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為參考依據。合同主要條款(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具備,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利益,而不關涉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故不能因為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而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要條款不具備的合同,可以采取合同解釋規則來填補漏洞,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使之有效。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僅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是合同存在的證據,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如有其他證據證明合同存在的,合同也成立。法律對于合同形式所設置的法律規范屬于倡導性規范,該規范僅是當事人行為規范,不是法官裁判規范,當事人是否采取書面形式,僅會關涉合同當事人私人利益,國家沒有必要進行干預,違反倡導性規定并不導致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對于特定合同關系所作出的書面形式的要求,既非合同的成立要件,又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主要有證據功能和督促當事人謹慎交易的功能。合同法中強制性規范條款均為關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而設置,不容當事人變更,違反此合同當然無效,法官裁判案件可以直接加以適用。
            3、超越經營范圍。我國針對特定行業設置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范,如采礦許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等,就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范與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合同主體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一般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如毒品、槍支)等嚴重超越經營范圍所訂立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對違反限制經營和特許經營的合同,不能一概認定無效,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4、違反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鼓勵交易系合同立法的重要精神,合同法實施以后,確認合同的效力,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除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確認合同無效。對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布的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在未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適用,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梢?,對規章在合同效力確認中的地位并未絕對否定,仍考慮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適用的余地。

            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

            一、合同有效的認定標準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
            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于無效。
            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二、合同無效的認定標準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
            這里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 的規范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辭,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辭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国产欧美日韩激情视频一区,久久无码中文字幕无码网站,99久久久成人毛片无码,国产国语脏话对白免费视频,丰满熟女大屁股水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