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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撤銷

            啊南 1307閱讀 2020.10.13

            【導語】: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那要怎么撤銷合同呢?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呢?

            怎么撤銷合同

            怎么撤銷合同
            1、最簡單的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談判撤銷合同;
            2、通過訴訟的方式撤銷。

            如何申請法院撤銷合同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如果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或者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的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流程

            合同撤銷流程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

            合同撤銷的條件

            一、合同撤銷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法律規定的合同撤銷的條件有以下三個: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于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上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當事人的撤銷權并不是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放棄的,撤銷權也消滅。

            二、合同撤銷權的種類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1、2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個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另一個是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
              (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一、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沒有統一的一個規定,需要根據不同的事實而定,短的有幾個月,長的有五年。如《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五年。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合同撤銷有什么后果

            合同撤銷有以下后果:
              1、《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而非賠償。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一、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據《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如果超過了此期限還不行使,撤銷權人就會失去撤銷合同的權利,該合同有效。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后,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該撤銷權消滅,合同產生絕對的效力,該當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銷該合同,而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構成違約。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一年和五年區別
              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
              如果雖然存在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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