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規定
艷芬 384閱讀 2023.03.23
【導語】: 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的規定是什么?勞動合同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勞動合同違約能免責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勞動合同違約如何承擔?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勞動合同違約金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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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民法典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民法典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盡量遵守合同紀律。
二、勞動合同違約能免責嗎
關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學界公認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按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條規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未作明確規定,基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及獨特特征,特別是勞動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宜順承《民法典》的規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條款及債權人過錯不應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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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從構成要件上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應具有一元性。在違約責任的構成上,英美法系民法典認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的存在,而大陸法系傳統的法律與理論都認為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趧趧雍贤奶厥庑?,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民法典中關于違約責任要件的規定,即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需違約行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兩點:
(1)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構成上并不以損害事實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損害事實僅是在承擔賠償損失違約責任時的一個前提,并不能說,無損害事實,勞動合同違約方即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盡量遵守合同紀律。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 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